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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臺端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2款規定案,業經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,檢送決議書1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3/10/18
發文日期:2023/10/12
發文字號:府衛醫字第1129506832號
主旨:有關臺端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2款規定案,業經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,檢送決議書1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雲林縣醫師懲戒委員會112年9月27日會議決議及醫師懲戒辦法辦理。
二、按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:「醫師執業,應接受繼續教育,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,辦理執業執照更新。」次按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20條規定:「醫事人員受懲戒處分應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者,不得以本辦法所定應接受之繼續教育抵充。」。
三、再按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: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,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,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,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,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。」。
四、緣臺端因違反醫師法案件,經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112年9月27日決議限臺端於本函文送達之翌日起1個月內至本縣衛生局辦理停業2個月,同時於本函文送達之翌日起1年內接受額外繼續教育學分18小時(包含醫學倫理8小時及醫療法規10小時,且不含於原換照所必備之120小時),並於期限屆至前提書面報告送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審查,如逾時未提書面報告視同臺端未完成,將逕依醫師法暨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。
五、副本抄送本府行政處,請惠予協助將執行命令及決議書刊登公報。
正本:何政岳 君
副本:雲林縣政府行政處、社團法人雲林縣醫師公會、雲林縣醫師懲戒委員會、本縣衛生局(醫政科)
附件: